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报告提到国家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获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相关背景
2010年9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正式实施节能审查制度。
2016年11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节能审查,是指国家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2)项目要求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编制节能报告。
(3)节能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4)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