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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问题的通告(2006-3-13)

信部规〔2006〕162号

  依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可以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可以按照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二、为便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信息产业部决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参加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设立过渡期,期限为1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在过渡期内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其申请认证的程序、评定条件等方面与内地有所区别(具体内容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86-10-68208063/64 86-10-6606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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