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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的精神,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这两个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通知》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还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作出了规定。
对于集成电路产业,《通知》明确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必将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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